转发关于开展“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5-21设置

 
关于开展“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09〕23号
编辑:admin 时间:2009-5-19 15:29:00
各市党委宣传部、社科联,省级学会,省级文化教育、企事业等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今年再命名一批“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院所、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民间社团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其申报对象包括:
  1、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2、历史、文化景区;
  3、教育场所(包括大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培训基地等);
  4、新闻、出版发行单位;
  5、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6、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2.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作用,具有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明确载体,愿意承担公益性及其他社会科学普及的各项任务,在我省社科普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
  3.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有具体管理部门、精干、高效的专(兼)职的社科普及管理人员和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4.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保证社科普及活动开展,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5.接受浙江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示范基地实行分级申报的原则。即属地内相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详细填写《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经单位认可盖章后,向本市、县(市、区)社科联申报,也可向相关省级学会申报;市、县(市、区)社科联及省级学会在规定期限内汇总申报材料后,统一向省社科联上报。省直属文化教育、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
  2.各市县(市、区)社科联可按照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在择优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本地重点建设的推荐单位。
  3、申报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2)示范基地当年社科普及重大项目方案;(3)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以上(1)、(2)项材料需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
  4.申报材料6月30日前报送浙江省社科联科普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省社科联科普处受理。示范基地申报专用表(浙江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浙江社科网”(www.zjskw.gov.cn)上下载。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福明
  联系电话:0571-87057499     email:  fangfm_zjhz@sina.com
        请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社科联接到通知后,向当地文化、教育、企事业、乡镇社区等有关单位转发本通知,并做好申报的发动及组织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要求,积极申报。
  省社科联根据科普示范基地确立的条件和标准,通过现场考察、走访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后,确定基地立项名单,并统一颁发牌匾,予以正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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