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聂某某等发表的论文A(2004年12月19日收稿)、论文B(2004年10月5日收稿)和论文C(会议文集论文,2004年7月召开的会议),内容雷同。聂某某承认3篇论文存在事实上的一搞多投并愿意负主要责任。
聂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称是Z单位的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聂某某在Z单位的真实身份是具有副教授资格(Y学院)的博士后。另外,其申请书中列举了3篇当时还没有发表的文章,作为代表性论著;事实上该3篇文章只发表了1篇,另2篇已被拒绝发表。
7.沈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个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沈某2005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其个人信息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经核实,沈某2000年9月开始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转为博士研究生,2005年6月30日获得博士学位。但其2005年3月提交的申请书中的基本信息为“博士学位”、“讲师”,申请人简历为“理学博士”、“2004年获得博士学位”。
沈某的申请系鲍某某主使与推荐。鲍某某系沈某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因为限项的原因,鲍某某当年不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明知沈某不具备科学基金申请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学生申报,且在推荐信中提供虚假信息。
8.某单位6份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个人信息和推荐信弄虚作假。
科技工作者3封来信反映,某单位6份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个人信息有弄虚作假的嫌疑。经核实:
(1)刘某某2001年在该单位本科毕业,2001年9月开始硕士阶段学习,2003年转为硕博连读,2005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2005年10月到美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至今。
刘某某2005年和2006年分别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题目相同。其中2006年的申请获得资助。刘某某2005年申请书中个人信息为:学位“硕士”、职称“讲师”;2006年申请书中其个人信息为:学位“博士”、职称“讲师”,“2002-2005年在职博士生”。2006年申请书非其本人签名。刘某某本人写来情况说明,检讨他的错误,表明愿意承担责任。
(2)关某某博士毕业于B单位并留下工作,随后出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至今;关某某不是该单位的职工。2005年关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在申请书中,关某某称其“2004年8月被该单位某学院聘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其签字也由他人代签,但没有书面委托书。
(3)孟某某于1999年7月大学毕业,2002年7月硕士毕业并在该单位工作,2004年8月晋升讲师。在2004年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称,“1998年7月大学毕业”,“2001年7月硕士毕业并在该单位工作”,“2002年破格提升为讲师”。
(4)刘某某2003年从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回原单位C工作,2005年出国工作至今,非该单位正式职工。2004年刘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在其申请书中称,“2003年6月(博士后)出站,并留该单位某学院某系工作,被聘为副教授”。
(5)胡某某大学毕业后曾经在该单位工作,1994年和1997年分别考取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000年博士毕业后即出国工作至今。胡某某在2004年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称,“2000年博士毕业后留校任讲师”,“2001年被破格晋升副教授”,“2003年被破格晋升教授”。胡某某在申请基金项目时,既不是该单位职工,也没有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称。
(6)廖某某2003年6月在该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工作站,2005年7月博士后出站并到D单位工作,2006年1月1日起被该单位软件学院聘为兼职教授。2006年廖某某以该单位为依托单位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其申请书中称“2005年5月博士后出站”,在“该单位软件学院工作”,是“该单位软件学院教授”。